9月1日起,泗洪將對駕乘電動車未佩戴安全頭盔進行處罰
宿遷市人民政府關于駕乘電動自行車佩戴安全頭盔實施時間和范圍的通告
為提高我市電動自行車駕乘人員文明出行、安全出行交通意識,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市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下文簡稱《條例》)相關規定,通告如下:
一、駕駛、乘坐電動自行車佩戴安全頭盔實施時間自2020年9月1日起執行。
二、駕駛、乘坐電動自行車佩戴安全頭盔實施區域為全市所轄全部區域,包括沭陽縣、泗陽縣、泗洪縣、宿豫區、宿城區、宿遷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湖濱新區、蘇州宿遷工業園區、市洋河新區。
三、違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條例》第四十一條、江蘇省公安廳《關于增加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代碼的通知》(蘇公交〔2020〕94號)規定,首次處以20元罰款,第二次及以上處以50元罰款。
宿遷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30日
